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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闹皮、某某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2801民初6551号 原告:党闹皮,男,生于1962年12月21日,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花园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7370782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党闹皮与被告******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闹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4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10月27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各种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事实及理由:2019年上半年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城市道路划标线)。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劳务后,双方于2020年10月23日办理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劳务费用265000元,箭头协商解决,并约定10月26日支付五万元。此后被告始终未按照约定支付欠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公司法人才支付了两万元。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现起诉恳请人民法院判准诉请。 被告辩称,不是劳务合同,是承包协议合同。合同是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长子***签订,欠条是***的四子***出具的,是***要***给原告出具的。这个钱应当支付,现目前比较困难。现在只能想办法支付本金,占用费负担不起,这笔钱也要分期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五,原告自制汇总表复印件4张,汇总表中将箭头的数量及计算方式全部进行了**。证明双方在欠条中约定的箭头另行协商,供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参考。被告认为这个事情具体不清楚,具体金额,人民法院可以去交警队调查,该结多少钱就结多少钱。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上,被告将其承揽的城市道路划标线的业务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后,双方于2020年10月23日办理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费用265000元,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四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党闹皮标线款贰陆万伍仟元整(小写265000.00),箭头协商解决”,被告加***,经手人***签字。《欠条》上注明“10月26日还伍万元整”。 被告出具《欠条》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以微信方式给原告转款22000元(一笔20000元,另一笔2000元),此后未再付款,原告曾于2022年4月28日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5月9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2822民初1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22年6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因付款期限未能达成协议,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被告对所欠原告标线款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欠款的数额,《欠条》载明下欠265000元,此后被告支付了22000元,则下欠243000元,应由被告支付。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下欠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的请求。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时,所欠款项即应支付,但被告未予支付,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欠款中有50000元约定10月26日支付,实际支付22000元,则余款28000元应自逾期之日即2020年10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算资金占用费。另有215000元未约定支付期限,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且原告在起诉后被告仍未支付,因此,该部分可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4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算资金占用费。计算资金占用费的标准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28000元的欠款按2020年10月20日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215000元的欠款按2022年4月20日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党闹皮支付欠款243000元,并支付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10月20日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以21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4日20日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党闹皮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民事案件标的款账号:×××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487.50元(已减半计算),由被告******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于永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