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25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被执行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太阳能光伏产业园(桂兴村)。
法定代表人:刘树龄,董事长。
***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依据兴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兴劳人仲字〔2020〕48号仲裁调解书要求****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缴纳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强制执行申请书,但未予明确需本院执行的具体标的数额,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3)项规定,应予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黄侣松
审判员 宾艳芳
审判员 饶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云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