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尚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桂林尚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325执1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壮族,住兴安县。
被执行人:桂林尚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桂兴村。
法定代表人:*树龄,该公司总经理。
***与桂林尚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本院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桂林尚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了工资,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字[2017]31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羽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