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06民催1号
申请人:杭州五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杭州五湖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3100005124652706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叁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6月8日、到期日期2016年12月8日、申请人杭州五湖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新湖电子有限公司、背书人上海庚吉建材经营部、持票人杭州五湖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高新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五湖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杭州五湖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