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12执4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尚环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尚环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调字第230号调解书,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债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调字第23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靖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龙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