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11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尚环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中电软件园第一期5栋N单元201房。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尚环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128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12民初12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曦川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吴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