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81执3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苏0481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江苏金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94575.2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拆借中心2021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江苏金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讼代理费37528元;三、驳回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35元,减半收取5067.50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合计人民币8837.50元(原告已预交),由江苏金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后申请执行人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金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对(2021)苏0481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了上诉,(2021)苏0481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故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周福岭 审判员  张志平 审判员  金 震
书记员  薛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