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06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申请人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票面号码0010004127703562,出票日期2017年7月27日,票面金额8000元,申请人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昆山建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中国银行南京凤凰花园城支行申请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张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