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九江中天药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9民初1216号
原告:九江中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县砖瓦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772373392L。
法定代表人:叶仙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通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78147R。
法定代表人:白永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中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一致处理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中天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九江中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少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