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播种春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南通播种春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南通古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1民初3776号
原告:南通播种春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55809998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古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81009096B。
原告南通播种春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古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播种春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播种春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4元,减半收取计4942元,由原告南通播种春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