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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9791号之三
原告:臻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2115F。
法定代表人:韩莉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超,北京钊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艳,北京钊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21号C栋3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霞,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钟梅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臻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臻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臻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臻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依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