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斯必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臻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97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臻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2115F。
法定代表人:韩莉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超,北京钊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21号C栋3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霞,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臻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沪0110民初197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10,185.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其中两银行账号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上述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433861750963账户、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外滩支行XXXXXXXXXXXXXXX4651账户的银行存款4,310,185.76元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依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