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斯必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臻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9791号之二
申请人:臻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2115F。
法定代表人:韩莉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超,北京钊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艳,北京钊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21号C栋3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霞,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臻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XX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臻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沪0110民初197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10,185.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10,185.76元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依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