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7民初405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
被告:***。
被告:北京众邦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保全费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家德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