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577号
原告:***,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北京众邦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19号院4号楼11层110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与被告北京众邦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董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