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84民初125号
原告: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吉林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日成,经理。
被告:***,男。
被告:磐石市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磐石市供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0.00元,减半收取计3,485.00元由原告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