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库伦镇浩信维修队

申请人库伦旗库伦镇浩信维修队与被执行人库伦旗库伦社区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24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浩信维修队,所在地******马仗房嘎查**。
责任人:玉峰。
被执行人:***库伦社区服务中心,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双全,职务: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浩信维修队与被执行人***库伦社区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申请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524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布仁仓
审 判 员 包丰华
审 判 员 王永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永 寿
书 记 员 金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