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库伦镇浩信维修队

申请执行人库伦旗库伦镇浩信维修队与被执行人库伦旗库伦社区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24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浩信维修队,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
负责人:玉峰,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库伦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包清河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浩信维修队与被执行人***库伦社区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2019)内0524民初2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浩信维修队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库伦社区服务中心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浩信维修队工程款及违约金93106.21元,案件受理费1064.00元,共计84170.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5月10日、2020年7月28日、2020年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库伦支行开设的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库伦社区服务中心及法定代表人包清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土地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土地。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内0524执4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布 仁 仓
审 判 员 王 永 胜
审 判 员 张 志 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哈斯额尔敦
书 记 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