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申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3民初3155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申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人民政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473GR57。
法定代表人:许丽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珠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7753881864。
法定代表人:林建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申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福建省申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申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申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3元,减半收取计2681.5元,由福建省申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晖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彭皓
书记员郑丽凤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