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松源街道办事处东大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6668630132。
法定代理人:李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用,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东路67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7753881864。
上诉人福建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用、原审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3民初9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福建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用与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责任制》第四条第四项明确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为松溪县人民法院。原审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平市松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用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争议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涵江区南环成路涵中田中央安置区3#楼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辖区内,故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福建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章
审判员 黄荣华
审判员 吴荔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晓芝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