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7755号
原告:XX路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琴,甘肃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彩霞 ,甘肃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庆,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路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路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后4490元由原告XX路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〇 年 四 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智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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