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执152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C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62107U。
法定代表人:魏泽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山镇白山社区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9491921X。
法定代表人:谈建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合仲字第003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合仲字第0036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胡明艳
审 判 员 杨曙华
审 判 员 鄢隆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程佳豪
书 记 员 章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