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执5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执行人:安徽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山镇白山社区上街。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6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政伟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毕研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