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4民特26号
申请人:广东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城南社区兴宁大道西侧办公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梅坳三路**建科大楼。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广东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东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