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德州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7民初1993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省夏津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德州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花园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州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计3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