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陵市明蓉管材管件销售门市部、德州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617号
申请人:乐陵市**管材管件销售门市部,住所地乐陵市文昌西路南侧。
经营者:范宝梅,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申请人:德州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黄夹镇创业兴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秀昌,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乐陵市**管材管件销售门市部与被申请人德州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乐陵市**管材管件销售门市部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86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乐陵市**管材管件销售门市部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0221371407000402000015)。
本院认为,申请人乐陵市**管材管件销售门市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386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386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59元,由被申请人德州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巩大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