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281执109号
申请人执行人:哈尔滨恒尔德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利民开发利民镇利民村。
法定代表人:张爽,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姜楠,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恒尔德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恒尔德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1281执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红星
审判员 何 冰
审判员 付彦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