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恒尔德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恒尔德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281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恒尔德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利民镇利民村。
法定代表人:张丽影,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哈大工业走廊安达石油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姜楠,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纬十一路绿色家园。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恒尔德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796000元,到位0元,未到位796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卡276.59元(申请执行人放弃),除此之外现无银行存款,房产已被查封;黑龙江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土地厂房等设备已查封(但均不是首封)、无对外投资,但有车辆牌照号为黑MP33**大众汽车一辆(更换过发动机,无法拍卖和过户,申请执行人不予接收)、黑MP2**汽车一辆(案外人提异议已被本院支持并被解除查封)以及黑MP2**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执行),无工商企业注册信息,被执行人账户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已经冻结。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红星
审判员  张兴安
审判员  何 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