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7民初3371号
原告:***,男,194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民,安阳市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润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中召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振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佩,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瑞美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后河镇小屯村瓷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尹邦樵,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润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瑞美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于2021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润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瑞美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润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瑞美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