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润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7民初6551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惠春,河北君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润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中召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振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润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培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