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81民初689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生,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47年10月5日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生,住林州市。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生,住林州市。
被告:河南润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建设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润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