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008046),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丹阳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周林伟。
被执行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100829),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惊驾路565号泰富广场B座7楼。
法定代表人:欧东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执行款41386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拍卖不够银行抵押,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车懿宗
审 判 员 崔志勇
审 判 员 胡 锐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励陈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