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7327号
原告
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港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08046Q。
法定代表人:周伟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羽敏,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玲彩,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宁穿路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40554704D。
法定代表人:熊昱栋。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事由
原告于2021年4月17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勤
二O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顾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