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

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7327号

原告

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港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08046Q。

法定代表人:周伟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羽敏,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玲彩,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宁穿路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40554704D。

法定代表人:熊昱栋。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事由

原告于2021年4月17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勤

二O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顾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