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

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5民初4738号
原告: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08046Q)。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玲彩,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49A)。住所地:象山县丹城新丰路***号。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原告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胡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馨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