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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5执8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滨海工业园金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08046Q。
法定代表人:周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聪静,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340565H。
法定代表人:叶敏迪,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25民特78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支付51929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胜利路9号全幢以及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威海路201号的房地产。截至2021年7月27日,本案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应履行执行款5192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敏迪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无实际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1年7月2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25执8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旭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周铃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