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2105号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李钦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美香。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122元由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退回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受理费122元。
审判长 许立元
审判员 胡文龙
审判员 魏荣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