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财保353号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友邦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浏阳市北盛镇拔茅村羊角组。
经营者:彭友珍,女,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谦,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华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县云湖桥镇石井铺村谭家组。
法定代表人:谭建良。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友邦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湘潭华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友邦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湘潭华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友邦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友邦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保全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3970元,全额退还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友邦建筑器材租赁部。
审 判 员 廖龙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艾
代理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