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华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3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经协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廖日才,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审被告:湘潭华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湖桥镇石井铺村谭家组。
法定代表人:谭建良,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华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47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用的通知后未缴纳,经本院电话联系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晓华
审 判 员 郑 卫
审 判 员 朱 奕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冀东方
书 记 员 李 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