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民辖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经协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审被告:湘潭华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湖桥镇石井铺村谭家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华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案号为(2022)沪71民终16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戴 曙
审 判 员 **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