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2292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源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花苑商住楼3幢104室,经营场所颍**颍东开发区富强路**安徽省全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QHBRXB。
法定代表人:高余,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阳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致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6895653Y(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诉被告安徽源创建筑有限公司、阜阳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阜阳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对阜阳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