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3民初2356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成浩,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源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花苑商住楼3幢104室,经营场所颍**颍东开发区富强路**安徽省全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QHBRXB。
法定代表人:高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源创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各方当事人申请庭外调解期限95日,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以各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源创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杜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