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3民初388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奔,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东方花苑商住楼3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QHBRXB。
法定代表人:高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阜阳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致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689565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创建筑有限公司、阜阳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6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计2213元,由**负担。
审判长张慧
人民陪审员周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