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3民初2005号
原告:阜阳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阳循环经济园区潘寨社区魏辛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9865503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源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东方花苑商住楼3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QHBRXB。
法定代表人:高余,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阜阳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源创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阜阳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