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源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源创建筑有限公司、阜阳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229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东方花苑商住楼3幢104室(经营场所颍东区颍东开发区富强路299号安徽省全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5#宿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QHBRXB。
法定代表人:高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致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6895653Y(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创建筑有限公司、阜阳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阜阳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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