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幕墙玻璃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7民初2871号
原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奎星苑综合楼3#楼401C-1室。
法定代表人:马山,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美幕墙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992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忠福。
被告:刘忠福,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美幕墙玻璃有限公司、刘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史立新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徐天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