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6901号
原告:阜阳市路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颍东路99号阜阳临沂商城D4-4#楼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MA2N0FCL06。
法定代表人:韩国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奎星苑综合楼3#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2844000R。
法定代表人:马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阜阳市路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阜阳市路神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阜阳市路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 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