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22民初6573号

原告:**,女,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之夫),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州区颍淮大道奎星苑综合楼3#楼401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00772844000R。

法定代表人:马山。

被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椿樱苑6栋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22MA2U10724X。

法定代表人:郎荣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堂,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被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2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6日,原告将其车牌号为皖AH××××奥迪牌小型汽车停放至太和县城关镇新星苑12号楼一单元门口停车位上,12号楼顶楼墙面墙体滑落砸中原告该车辆,导致该车多处损坏。原告随即与两被告联系要求赔偿损失,两被告均拒绝赔偿,原告因维修该车辆共花费修理费7200元,案涉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6000元,其余1200元因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未予赔偿。

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辩称:原告诉状内容属实,不同意赔偿,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该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6日,原告将其车牌号为皖AH××××奥迪牌小型汽车停放在太和县城关镇新星苑12号楼一单元门口停车位上,12号楼楼外墙面脱落砸中原告该车辆,导致该车前挡风玻璃等多处损坏。原告为维修该车辆共花费修理费7200元,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向原告赔偿6000元,其余1200元是前挡风玻璃贴膜的费用,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为由,保险公司未予赔偿。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未果。

另查明,建设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显示,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太和县老城区改造安置房A区12#楼工程,2015年7月开工,2017年9月竣工。2017年11月15日,太和县公共资源教育监督管理局为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送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内容为:“你单位在太和县创业路、富民路等16个安置区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二次)第

二包段中,经评标组综合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单位。中标信息如下:1.中标价格:商业建筑:10元/平方米;月非商业建筑高层:0.65元/平方米?月;非商业建筑多层:0.40元/平方米?月。2.物业服务期限:5年(合同每年一签)。3.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不低于安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二级标准。请你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于7日内到太和县××镇××(地点)

与采购人签订承包合同。无故途期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工程名称:太和县创业路、富民路等16个安置区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二次)第二包段。工程地点:太和县境内中标范围:招标文件等资料所包括的全部内容”。后太和县××镇××与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六条1、约定合同总金额6413005.4元/年(以上费用标准中不包含公告能耗费及业主财产及人生安全保险费用)等。

本院认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建设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显示,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太和县老城区改造安置房A区12#楼工程,2015年7月开工,2017年9月竣工。2020年2月6日,**将其车牌号为皖AH××××奥迪牌小型汽车停放在太和县城关镇新星苑12号楼一单元门口停车位上,12号楼楼外墙面脱落砸中**所有的皖AH××××奥迪牌小型汽车,导致该车前挡风玻璃等多处损坏。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向**赔偿6000元。**另为维修前挡风玻璃贴膜花费用1200元,保险公司未予赔偿,事实清楚。**车辆被损坏的原因应认定是因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引起的,施工单位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的辩称,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仲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佳利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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