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4765号
原告:***,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亳州(建材)大市场18号商铺29铺,组织机构代码MA2N88U32。
法定代表人:马金鹏,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奎星苑综合楼3#楼401C-1室,组织机构代码772844000。
负责人:安玉良,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