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颍东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颍泉区。
申请执行人:姚伟,男1984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颍泉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颍东区。
申请执行人:张雷,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颍东区。
被执行人: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2844000R,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706号。
法定代表人:马山。
被执行人:徐连玉,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颍东区。
被执行人:尹纯民,男1964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颍东区。
本院在执行***等申请执行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连玉、尹纯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其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翟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