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83民初1899号 原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大定路南段5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公交站牌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周,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孟州市。 原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汉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冉